法規名稱: 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鬼蝠魟屬生
    物資源永續,特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訂
    定本管制措施。

二、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者,不論其尚存活或
    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

三、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
    填具「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向下
    列機關(單位)通報:
    (一)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二)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0二)二三三二七五三六)。
    (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 (傳
          真電話:(0二)二四六二三九八六或二四六二0二九一)。

四、為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鬼蝠魟屬物種者
    ,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五、違反第二點規定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點所定通報義務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應約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