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制定依據

1. 漁業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違反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應由該公告機關處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之。
2.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現行法規)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