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安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管理措施之授權依據。

二、臺南市安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
    行垂釣。
    垂釣區內之內、外防波堤間南沙灘(詳附圖),每年三月一日至七月
    三十一日不開放垂釣。
〔立法理由〕
一、明定垂釣區位置。
二、跨越垂釣區垂釣,極易造成危險,故不得跨越,違反本點規定者,依
    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罰。
三、垂釣區內之內港口內、外防波堤間南沙灘每年三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
    日為蚵棚整備及編製場所,故該期間不開放垂釣,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臺南市納入警
          戒範圍。
    (二)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市政
          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立法理由〕
一、於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臺南市納入警戒範圍之情形,禁止垂
    釣,以免發生危險。
二、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主管機關及代管機關(臺南市政府)
    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三、於禁止垂釣之情形而仍進入垂釣區垂釣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處罰。

四、進入垂釣區應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
    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且廢棄物應自行帶
    走。
〔立法理由〕
垂釣區位於防波堤,直接面臨海域,海象瞬息萬變,有遭遇不可預料海浪
侵襲之危險,且地面濕滑,極易滑倒,在此釣魚屬高風險活動,爰明定釣
客及其他進入垂釣區之人員應穿戴之安全設備,及隨時注意海況並自負安
全責任;且廢棄物應自行帶走,以維環境清潔。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駛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立法理由〕
一、明定垂釣區內各項禁止行為,違反本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處罰。
二、因垂釣區面積狹小,禁止車輛進入影響垂釣活動。
三、禁止販賣及設攤行為,以維環境清潔。
四、本措施僅開放以垂釣方式採捕水產動物,故禁止以網具捕撈釣獲物以
    外之其他水產動物。
五、為垂釣秩序及安全所需,明定垂釣方向,爰禁止未依垂釣方向之垂釣
    行為;又航道係船隻進出港區之通道,將釣組拋入航道易使船隻螺旋
    槳損壞,並易造成釣客落海,故明定禁止。
六、禁止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以維環境清潔。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
    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
違反本措施相關規定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