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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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遠洋漁船發揮互助精神,協助海上急
    難事件之救援、搜尋、藥品運送、人員接駁或其他相關協助(以下簡
    稱海上搜救),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經本部漁業署通知之遠洋漁業經營者且指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
          上搜救。
    (二)經發生急難事件漁船經營者或船長自行聯繫之遠洋漁業經營者
          且指派其漁船前往協助海上搜救。

三、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
    額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五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八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二十萬元。但船員人數四
          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前項所稱協助海上搜救期間,自協助海上搜救之漁船直線航向海上搜
    救海域之時起算,至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之時為止,二十四
    小時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以一日計算;結束海上搜救返回漁場
    作業之期間不予核算。

四、申請獎勵期限:經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時之次日起一年內。

五、受理申請海上搜救獎勵金單位: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
    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
    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高雄
    區漁會、小港區漁會、東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蘇澳區漁會。

六、協助海上搜救之遠洋漁業經營者申請獎勵金,應填具申請書,其漁船
    總噸位五百以上且船員人數四十以上者,並應檢附該航次船員名冊,
    送所屬第五點所列產業團體或區漁會後,轉送本部漁業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