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急難事件救援及搜尋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9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4153330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遠洋漁船協助海上搜救期間,依漁船總噸位及船員人數,給予獎勵金
    額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五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二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八萬元。
    (三)總噸位二百以上未滿五百,獎勵金每日新臺幣十二萬元。
    (四)總噸位五百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二十萬元。但船員人數四
          十人以上,獎勵金每日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前項所稱協助海上搜救期間,自協助海上搜救之漁船直線航向海上搜
    救海域之時起算,至本部漁業署通知結束海上搜救之時為止,二十四
    小時為一日,未滿一日之獎勵金以一日計算;結束海上搜救返回漁場
    作業之期間不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