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依漁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免稅範圍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漁會依漁會法第四條第一項舉辦事業之所得,分配於左列用途者,免
    徵所得稅:
    (一)依漁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提撥之事業公積。
    (二)用於依漁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下列分配:
          1.法定公積。
          2.公益金。
          3.漁業改進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
          4.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

三、漁會依漁會法第四條第一項舉辦事業所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
    ,或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四、漁會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免徵印花稅
    。

五、漁會所有之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其移轉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漁會辦理外銷水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水產
    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
    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