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民眾經申報登記後,得於收容處所之開放參訪區域拍照或攝影。
民眾申請參訪收容處所之動物隔離、醫療區域,經收容處所評估未妨礙管
理作業及動物福利者,收容處所得同意,於人員陪同說明下,觀察該動物
隔離或醫療區域。
〔立法理由〕
參訪民眾經申報登記可拍照、攝影,及收容處所動物隔離、醫療區域,得
有條件同意觀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