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依據:
    為落實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績效,並維持本項業務之
    公平性,特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遴選程序:
  (一)由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以下簡稱養雞協會)、臺灣優良蛋品發展
        協會(以下簡稱優蛋協會)、中華民國雞蛋運銷合作社(以下簡
        稱雞蛋運銷合作社)、高雄縣家禽品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高雄
        縣社)及彰化縣養雞生產合作社(以下簡稱彰化縣社)等畜牧團
        體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推薦所屬有意參與供
        應業務之產銷班或農民,再由農委會邀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聯合後勤支援指揮部(以下簡稱聯支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原推薦畜牧團體等單位共同實地訪查遴選之。
  (二)參與遴選之產銷班或農民,其具備二個以上畜牧團體會(社)員
        資格者,僅能選擇其一參與,不得重複。
  (三)原推薦畜牧團體不得參與對所屬產銷班或農民之評核。

三、具備條件:
  (一)當地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產銷班或具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二)供應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能充分合
        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者。
  (三)供應 CAS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獲CA
        S驗證,且能充分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

四、遴選基準:
  (一)就申請參加遴選者之畜牧場與洗選場所作業環境、運銷業績、集
        貨或包裝場面積、雞蛋洗選分級機、冷(涼)藏區域面積、冷(
        涼)藏運輸車輛、生化檢驗紀錄、運銷業務有關報表、進出貨及
        帳務處理電腦化程度、地理條件等項目加以評核,評核及得分基
        準如附表。
  (二)參加單一副供站遴選者達二家以上時,以評核分數最高者獲得入
        選,評核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供應考核:
    經遴選列為供應單位後,其供應業務之考核依聯支部所訂「畜牧團體
    供應國軍雞蛋類副食品考評實施規定」辦理。

六、輔導接辦:
    養雞協會、優蛋協會、雞蛋運銷合作社、高雄縣社及彰化縣社對所屬
    供應單位應隨時督導其供應作業,經認定由於供貨品質不佳或作業有
    嚴重缺失而致影響供應業務時,得由該團體逕行優先推薦轄下適合之
    產銷班或農民,函報農委會申請遴選接辦供應單位。辦理遴選接辦時
    ,仍應依本要點辦理。

七、汰換接辦:
    供應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所屬之畜牧團體遴選接辦供應:
  (一)聯支部每月考評成績,連續二個月或一年內合計有三個月未達六
        十分者。
  (二)供應業務有重大缺失(如轉包、擅自更改單價、與採買人員共同
        舞弊等情形)經查屬實者。
  (三)供應對象之國軍部隊官兵反應供應品質不良,經輔導改善仍無具
        體成效,並經聯支部會同本會派員查證屬實,且函請本會辦理汰
        換者。
    經依前項汰換之供應單位,於汰換後三年內不得申請參與遴選。

八、供應期間:
    經遴選列為供應單位者,其辦理供應業務以三年為期,期滿後若仍擬
    繼續供應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內由所屬之畜牧團體依本要點提出重
    新參加遴選及評核之申請。

九、擴大供應:
    供應單位於供應期間遇有他站辦理遴選時亦可提出申請參加遴選,其
    最近十二個月聯支部單月考評成績無低於七十分紀錄,且平均分數達
    八十分以上者,始得提出。

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