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團體辦理國軍雞蛋副食供應業務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9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80041663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4點、第7點;刪除第10點;並自即日生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具備條件:
  (一)當地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產銷班或具畜牧場登記證書之農民。
  (二)供應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能充分合
        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者。
  (三)供應 CAS洗選蛋之牧場在養產蛋雞需達四萬五千隻以上,並獲CA
        S驗證,且能充分合於國軍副食條件需求。

四、遴選基準:
  (一)就申請參加遴選者之畜牧場與洗選場所作業環境、運銷業績、集
        貨或包裝場面積、雞蛋洗選分級機、冷(涼)藏區域面積、冷(
        涼)藏運輸車輛、生化檢驗紀錄、運銷業務有關報表、進出貨及
        帳務處理電腦化程度、地理條件等項目加以評核,評核及得分基
        準如附表。
  (二)參加單一副供站遴選者達二家以上時,以評核分數最高者獲得入
        選,評核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七、汰換接辦:
    供應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所屬之畜牧團體遴選接辦供應:
  (一)聯支部每月考評成績,連續二個月或一年內合計有三個月未達六
        十分者。
  (二)供應業務有重大缺失(如轉包、擅自更改單價、與採買人員共同
        舞弊等情形)經查屬實者。
  (三)供應對象之國軍部隊官兵反應供應品質不良,經輔導改善仍無具
        體成效,並經聯支部會同本會派員查證屬實,且函請本會辦理汰
        換者。
    經依前項汰換之供應單位,於汰換後三年內不得申請參與遴選。
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