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分級包裝之農產品以蔬菜、青果、畜產及漁產為限。

  農產品之分級包裝標準,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指導農民
  及販運商,依前條標準辦理分級包裝。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嚴格管制進場農產品之分級包裝,未按標準分級包裝
  者,應由供應人重新整理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市
  場代為之。

  農產品包裝容器,應依產品特性予以劃一,並得委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
  批發市場代為統籌購用。

  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配合產品種類及其產期,每年召開農產品
  分級包裝講習會,以增進產銷業者分級包裝技能及知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分級包裝作
  業,應定期檢查,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

  本辦法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