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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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5日

制定依據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
  農產品批發市場批發之農產品,應由供應人辦理分級包裝為原則;其未
  分級包裝者,得由市場代為之,費用在貨款內扣還。
  農產品之分級包裝標準、定期檢查、獎勵改進及包裝容器購用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授權訂定「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鑒
  於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並未明定,爰增列第二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