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家畜保險業務,依據家畜
保險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
二、再保責任額為總責任額的百分之四十。分配比率為台灣省農會百分之
七,各縣市農會佔百分之三十三(最低0.4%,最高6.5%)。
|
三、各縣市農會年度再保責任額比率計算標準。依去年度一至六月及前年
度七至十二月保費及理賠比率為計算基礎。其中保費比率部分佔四分
之三即 24.75%(但最低0.3%,最高4.9%),理賠比率部分佔四分
之一即8.25%(但最低0.1%,最高1.6%)。再依計算基礎年度實際
盈虧分二種計算方式,其標準如下:
(一)計算基礎年度實際盈餘計算方式:
轄內保費 轄內保險-轄內賠款
────× 24.75+──────────×8.25=%
總保費 保費總額-賠款總額
(二)計算基礎年度實際虧損計算方式:
轄內保費 轄內賠款-轄內保費
────× 24.75+──────────×8.25=%
總保費 賠款總額-保費總額
(三)未滿0.4%者為0.4%,超過6.5%者為6.5%。
(四)超過0.4%以上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以四捨五入處理。
(五)再保責任額總數(33%)超過或不足部分,得由台灣省農會視各
縣市農會辦理情況酌予分配。
|
四、本計算標準適用運輸死亡保險及死亡保險(包括乳牛及羊隻保險)。
|
五、本計算標準得依業務實際需要適用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