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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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家畜保險業務,依據家畜
    保險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二、再保責任額為總責任額的百分之四十。分配比率為台灣省農會百分之
    七,各縣市農會佔百分之三十三(最低0.4%,最高6.5%)。

三、各縣市農會年度再保責任額比率計算標準。依去年度一至六月及前年
    度七至十二月保費及理賠比率為計算基礎。其中保費比率部分佔四分
    之三即 24.75%(但最低0.3%,最高4.9%),理賠比率部分佔四分
    之一即8.25%(但最低0.1%,最高1.6%)。再依計算基礎年度實際
    盈虧分二種計算方式,其標準如下:
  (一)計算基礎年度實際盈餘計算方式:
        轄內保費          轄內保險-轄內賠款
        ────× 24.75+──────────×8.25=%
        總保費            保費總額-賠款總額
  (二)計算基礎年度實際虧損計算方式:
        轄內保費          轄內賠款-轄內保費
        ────× 24.75+──────────×8.25=%
        總保費            賠款總額-保費總額
  (三)未滿0.4%者為0.4%,超過6.5%者為6.5%。
  (四)超過0.4%以上部分,小數點第二位以下以四捨五入處理。
  (五)再保責任額總數(33%)超過或不足部分,得由台灣省農會視各
        縣市農會辦理情況酌予分配。

四、本計算標準適用運輸死亡保險及死亡保險(包括乳牛及羊隻保險)。

五、本計算標準得依業務實際需要適用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