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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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家畜保險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8日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
  經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