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37
人,瀏覽人次:
91764150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家畜保險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8日
第六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 經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