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計算基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級農會(以下簡稱農會)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提撥基本用人費及計
    算最高設置員額,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基本用人費比率表」
    核計,如附表一。

三、農會用人費,除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比例提撥基本用人費外,並得按
    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核算結果,遞增提撥績效用人費,以每一百分換算
    績效提撥用人費百分之一,最多不得超過年度總收益額百分之十二。

四、前項績效,依「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核計,如附表二。

五、附表一中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應依照附表二所示計算之。

六、未設信用部之農會,其提撥基本用人費除依附表一所定基準辦理外,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增
    加百分之四用人費率,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全國農會或省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增加百分之七用人費率,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七、(刪除)

八、農會確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員工,應訂定契約僱用之,其僱
    用期間(年度中)不得超過六個月;至於臨時工資之給付,可採用部
    分工時或以時計費方式辦理。

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之計算,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十、(刪除)

十一、直轄市各級農會一百零二年度至一百零五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
      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
      ,以前三年度核定總用人費之平均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