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算基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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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農會(以下簡稱農會)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提撥基本用人費及計
算最高設置員額,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基本用人費比率表」
核計,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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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會用人費,除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比例提撥基本用人費外,並得按
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核算結果,遞增提撥績效用人費,以每一百分換算
績效提撥用人費百分之一,最多不得超過年度總收益額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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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績效,依「農會業務績效計算表」核計,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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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表一中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應依照附表二所示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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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設信用部之農會,其提撥基本用人費除依附表一所定基準辦理外,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增
加百分之四用人費率,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全國農會或省農會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增加百分之七用人費率,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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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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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農會確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員工,應訂定契約僱用之,其僱
用期間(年度中)不得超過六個月;至於臨時工資之給付,可採用部
分工時或以時計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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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之計算,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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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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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直轄市各級農會一百零二年度至一百零五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
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
,以前三年度核定總用人費之平均數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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