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簽約金融機構續捐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維持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應有之保證能量,以賡
    續發揮對農業融資保證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本基金已簽訂保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金融機構。

三、捐贈時機及金額
    簽約金融機構捐贈總額未達本基金獲捐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時(以下簡
    稱基準年度),本基金得於次年度函請簽約金融機構共同捐贈基金,
    並自再次年度起分三年分攤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年度)。每年度各簽
    約金融機構應分攤捐贈之金額,由本基金核算後函知各單位。
    簽約金融機構捐贈總額未達本基金獲捐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前,本基金
    得繼續依前項方式辦理之。
    簽約金融機構共同捐贈金額,依本基金短絀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中央
    政府基準年度捐贈金額除以百分之七十乘以百分之三十之數據孰低者
    為準。
    本基金短絀金額以民國九十五年至基準年度之累計虧損為原則,並得
    適度調整保證責任準備占逾期保證餘額及保證餘額之覆蓋率,以充實
    風險承擔能力。
    各簽約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捐贈年度無需捐贈基金:
  (一)上一年度虧損,或上一年度稅前盈餘未達新台幣十萬元。農漁會
        以信用部年度決算為準。
  (二)上一年度期末淨值為負數。農漁會以信用部年度決算為準。
  (三)上一年度無送保金額及代位清償金額,且年底無逾期保證餘額。

四、各金融機構捐贈金額之分攤
    各金融機構按下列各項比率及權數綜合計算其捐贈比率,分攤全體金
    融機構應捐贈本基金之金額:
  (一)受益比率:
        個別金融機構代位清償淨額加逾期保證餘額減累計已捐贈金額占
        全體之比率,其權數為百分之四十。
  (二)使用比率:
        個別金融機構年度保證金額占全體之比率,其權數為百分之四十
        。
  (三)規模比率:
        個別金融機構年底帳列淨值加放款總額占全體之比率,其權數為
        百分之十。
  (四)盈餘比率:
        個別金融機構年度稅前盈餘占全體之比率,其權數為百分之十。
    受益比率及使用比率之計算,以上一年度本基金之統計資料為準。
    金融機構之帳列淨值、放款總額及稅前盈餘,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金融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開揭露上一年度金融機構之財
    務資訊為準。
    農業金融機構應捐贈金額,由農會及漁會分攤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捐
    贈金額以五千元為單位,不足五千元者,以五千元計,其餘部分由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分攤。
    各金融機構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得增加捐贈金額,不以第一項及第四
    項應捐贈金額為限。

五、金融機構合併、消滅或退出信用保證機制之處理
    簽約金融機構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應捐贈金額由存續簽約金融機構負
    擔,分攤比率按參與合併之簽約金融機構加總計算;因其他理由退出
    信用保證機制者,不列入計算。

六、捐贈方式
    由捐贈金融機構匯款至本基金指定帳戶,或簽發以本基金為受款人之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捐贈。

七、未依規定捐贈之處理
    金融機構應於捐贈年度之年底前完成捐贈。
    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捐贈者,本基金得以代位清償款項互為抵
    銷。金融機構應捐款項未捐足前,其新送保案件之最高保證成數,依
    本基金規定之最高保證成數降低一成。

八、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