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簽約金融機構續捐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9年6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金字第1095042494號函准予 備查修正發布第3點(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第 13屆第20次董事會議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捐贈時機及金額
    簽約金融機構捐贈總額未達本基金獲捐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時(以下簡
    稱基準年度),本基金得於次年度函請簽約金融機構共同捐贈基金,
    並自再次年度起分三年分攤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年度)。每年度各簽
    約金融機構應分攤捐贈之金額,由本基金核算後函知各單位。
    簽約金融機構捐贈總額未達本基金獲捐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前,本基金
    得繼續依前項方式辦理之。
    簽約金融機構共同捐贈金額,依本基金短絀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中央
    政府基準年度捐贈金額除以百分之七十乘以百分之三十之數據孰低者
    為準。
    本基金短絀金額以民國九十五年至基準年度之累計虧損為原則,並得
    適度調整保證責任準備占逾期保證餘額及保證餘額之覆蓋率,以充實
    風險承擔能力。
    各簽約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捐贈年度無需捐贈基金:
  (一)上一年度虧損,或上一年度稅前盈餘未達新台幣十萬元。農漁會
        以信用部年度決算為準。
  (二)上一年度期末淨值為負數。農漁會以信用部年度決算為準。
  (三)上一年度無送保金額及代位清償金額,且年底無逾期保證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