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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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
製,提供電子檔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
)選舉委員會編製及印發。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印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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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公報原則以六十磅模造紙或新聞紙印製,以菊八開或對開尺寸編印。
前項選舉公報採直式橫書格式排版,黑白兩色印刷。但標題、投票日期及
時間、選舉票顏色及其他應特別提醒選舉人注意事項,得套印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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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
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
、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
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
記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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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候選人及政黨資料
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及政見內容,選舉委員會得視字數
,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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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應使所有候選人及政黨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
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公
分為原則。
前項政見欄位版面,選舉委員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選舉種類、
候選人人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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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
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
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
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字體大小及行距有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
止前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
,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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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
。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
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
檔。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
黑白或灰階JPG格式存取。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
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
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候選人及政黨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時,得併
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以提供視障選舉人聽閱。
〔立法理由〕 選舉公報政見內容為選舉人決定投票行為的重要參考資料,候選人及政黨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之電子檔為圖檔或掃描檔,視
障選舉人尚無法透過報讀工具聽閱依該檔案編製之選舉公報政見內容,爰
於第六項增列候選人及政黨得併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
檔(odt、txt、doc或 docx格式),以利視障選舉人透過報讀工具聽閱登
載於選舉委員會網站之選舉公報政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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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及政黨不得指定選舉公報之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排版格式
及印刷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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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候選人及政黨政見,應於申請登記時繳
送。繳送之個人資料、政見稿及電子檔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
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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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直轄
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政見,應先由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再將審議
意見提報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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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
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選舉委員會職
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候選人及政黨自
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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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聲選舉公報,候選人及政黨之政見內容使用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
錄製顯有困難者,選舉委員會不予錄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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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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