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1231502151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立法總說明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發布施行,並於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考量選舉公報政見內容為選舉人決定投票
行為的重要參考資料,候選人及政黨繳送之政見內容電子檔如為圖檔或掃
描檔,視障選舉人尚無法透過報讀工具聽閱依該檔案編製之選舉公報政見
內容,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條文,增列候選人及政黨得併附與書面政見相
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規定,以利視障選舉人透過報讀工具聽閱登載
於選舉委員會網站之選舉公報政見內容。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
。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
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
檔。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
黑白或灰階JPG格式存取。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
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
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候選人及政黨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時,得併
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以提供視障選舉人聽閱。
〔立法理由〕
選舉公報政見內容為選舉人決定投票行為的重要參考資料,候選人及政黨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之電子檔為圖檔或掃描檔,視
障選舉人尚無法透過報讀工具聽閱依該檔案編製之選舉公報政見內容,爰
於第六項增列候選人及政黨得併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
檔(odt、txt、doc或 docx格式),以利視障選舉人透過報讀工具聽閱登
載於選舉委員會網站之選舉公報政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