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選
舉委員會)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公職選舉候選
人(以下簡稱候選人)財產申報上網公告,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作業要點依據。
|
二、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適用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候選人財
產申報資料,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二)區域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及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財
產申報資料,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立法理由〕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
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二、惟新修正公職人員申報法第六條第三項「上網公告適用對象」排除直
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三、依公職人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候選
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分別向下列機關為之:二、區域及原住民立法
委員,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故將原住民立法委員公職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由直轄市、縣(市)
選舉委員會公告上網公告。
|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受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之翌日起十日內上網公
告。
〔立法理由〕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應完成時間。
二、所稱「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往後算十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日
之次日為末日。
|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進
行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如有信託申報者,其檢附相關文件應併同
上網公告。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楚。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各級選舉委員會完成審核後,應將申報資料影印加蓋與原本資料相符
章戳,辦理後續公告作業,原本留存。
〔立法理由〕 一、對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各級選舉委會應對其申報內容作形式審核。
二、各級選委會以影本資料處理後續上網公告程序。
|
五、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於上網公告前,應以密件處理,不得於上網公告
前對外洩漏,若有洩漏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立法理由〕 一、對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於上網公告前,明確規範應以密件處理,避免
有獨家報導特定對象財產之情事發生。
二、如發生洩密情事,主動追究相關承辦人員法律責任,以督促相關承辦
人員務必審慎行事。
|
六、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將下列個人資料去識
別化後再掃描上網公告:
(一)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
居留證號);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二)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
牌號碼、汽車牌照、航空器、土地座落、建物標示等資料。
〔立法理由〕 一、以候選人財產申報影本資料,於去識別化後,再掃描上網公告。
二、確保候選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財產資料不因上網公告而得以
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其財務狀況等。
|
七、上網公告之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於公告屆滿一年後,各級選舉委員
會停止上網公告。
〔立法理由〕 規範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之下架時間。
|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實施。
〔立法理由〕 本作業要點實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