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於中華民國 108年 5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
108 年 8月 1日施行,增訂第三項如為前項公職之選舉候選人,其申報機
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
本會就其公告對象、時間、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本要點,據以讓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上網公告,爰依上開條文規定,擬訂本作業要點八點
,其作業要點如次:
一、本作業要點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上網公告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上網公告之申報資料起始日。(第三點)
四、收受機關對收受申報資料之處理方式。(第四點)
五、收受機關於上網公告前對申報資料應以密件處理及洩密之究責。(第
五點)
六、上網公告之申報資料應去識別化部分。(第六點)
七、上網公告下架期末日。(第七點)
八、本作業要點實施日期。(第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