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規範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任務、開設、程序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與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選務
          作業中心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相關機關(單位)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處理各項選務應變措施。
    (二)協調中央及地方各項選務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項選務突發狀況,即時傳遞狀況情形,通報中央選舉委
          員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單位)應變
          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四)選務突發狀況之蒐集、查證、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選務人力、選務設備及應用物品之緊急調度與支援。
    (六)本中心工作會報之召開。
    (七)其他有關選務應變處理事項。

三、本中心於定期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地方公職人員選
    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時開設。
    本中心開設時間為投票日上午七時至開票作業完成,開設地點為中央
    選情中心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

四、本中心置總指揮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綜理指揮本
    中心應變處理事宜;副總指揮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
    任,襄助總指揮綜理指揮本中心應變處理事宜;執行長一人,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擔任,協調本中心應變處理事項,並指定專人擔
    任應變處理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本中心設決策小組,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組成。

五、本中心開設時,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外,進駐機關(單位)如下:
    (一)法務部檢察司。
    (二)法務部調查局。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內政部消防署。
    (五)交通部。
    (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七)經濟部。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十)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本中心得視選務狀況評估情形,經報請總指揮同意後,增派其他機關
    (單位)派員進駐,或通知前項各款機關(單位)免派員進駐,或以
    參與工作會報方式運作。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以及數位發展部之成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升格
    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爰修正第一項第十款進駐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六、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檢察司:協助提供涉及妨害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刑事
          案件相關數據及法律諮詢。
    (二)法務部調查局:協助提供妨害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件有關
          資訊。
    (三)內政部警政署:協助聯繫督導警衛人員配合主任管理員及主任
          監察員處理民眾滋擾或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事件及選舉票、公投票、投票所
          安全維護事宜。
    (四)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提供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災情查報
          及應變處理有關資訊。
    (五)交通部:協助提供重大交通事故災情查報及應變處理有關資訊
          。
    (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協助提供氣象、地震、海嘯等有關資訊。
    (七)經濟部:協助協調電力供應及提供水災災情查報及應變處理有
          關資訊。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聯繫廣電媒體即時處理與回應涉及
          投開票當日資訊之錯誤報導。
    (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協助提供流行疫情資訊。
    (十)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協助督導處理選務資安事件。
    前項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協助中央選舉委員會掌握各該機
    關(單位)有關業務之緊急應變處置情形,隨時向總指揮、副總指揮
    、執行長及決策小組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五點第一項之修正,修正第一項第十款進駐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七、為處理選務應變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應變處理措施,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應開設選務應變中心,視需要請當地警察機關或相關
    機關(單位)派員進駐,執行選務突發狀況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開設之選務應變中心,由直轄市、縣(
    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總指揮,總幹事擔任副總指揮,副總幹
    事擔任執行長,並指定專人擔任應變處理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前項選務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必要設
    備,指定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選務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開設之選務應變中心
    應即時通報本中心:
    (一)投票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
    (二)因重大交通或意外事故,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到達
          投票所,致有影響投開票作業之虞。
    (三)選務設備或應用物品不足或毀損,有緊急調度必要之情形。
    (四)因電力供應中斷,致有影響投開票作業之虞。
    (五)發現重大違反選務防疫事件,致有影響投開票作業之虞。
    (六)發現資安事件,致有影響投開票作業之虞。
    (七)其他選務突發性重大狀況。
    本中心接獲通報後,應立即陳報總指揮、副總指揮、執行長及決策小
    組。

九、本中心於知悉或接獲選務突發狀況通報後,依總指揮、副總指揮、執
    行長及決策小組指示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緊急突發狀況情形,相關機
    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並視需要指示緊急應
    變處理措施。
    本中心開設運作期間,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執行長及決策小組視狀
    況需要得隨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單位)應視需要於工作會
    報提出報告資料。

十、有第八點情形之一,決策小組認有召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
    緊急應變處理措施之必要時,召開該會臨時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
    緊急應變處理措施經該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下達直轄市、縣(市
    )選舉委員會據以辦理,並視需要以發布公告或發布新聞方式公告周
    知。

十一、本中心成立後,依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之指示,視需要召開記者會或
      發布新聞訊息。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