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9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113150371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立法總說明

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於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修正。本次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以及數位發展部之
成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升格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爰將本要點第五
點、第六點有關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進駐單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修正
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俾符合實際運作需要。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中心開設時,除中央選舉委員會外,進駐機關(單位)如下:
    (一)法務部檢察司。
    (二)法務部調查局。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內政部消防署。
    (五)交通部。
    (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七)經濟部。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十)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本中心得視選務狀況評估情形,經報請總指揮同意後,增派其他機關
    (單位)派員進駐,或通知前項各款機關(單位)免派員進駐,或以
    參與工作會報方式運作。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以及數位發展部之成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升格
    為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爰修正第一項第十款進駐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六、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法務部檢察司:協助提供涉及妨害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刑事
          案件相關數據及法律諮詢。
    (二)法務部調查局:協助提供妨害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件有關
          資訊。
    (三)內政部警政署:協助聯繫督導警衛人員配合主任管理員及主任
          監察員處理民眾滋擾或涉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事件及選舉票、公投票、投票所
          安全維護事宜。
    (四)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提供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災情查報
          及應變處理有關資訊。
    (五)交通部:協助提供重大交通事故災情查報及應變處理有關資訊
          。
    (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協助提供氣象、地震、海嘯等有關資訊。
    (七)經濟部:協助協調電力供應及提供水災災情查報及應變處理有
          關資訊。
    (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助聯繫廣電媒體即時處理與回應涉及
          投開票當日資訊之錯誤報導。
    (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協助提供流行疫情資訊。
    (十)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協助督導處理選務資安事件。
    前項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協助中央選舉委員會掌握各該機
    關(單位)有關業務之緊急應變處置情形,隨時向總指揮、副總指揮
    、執行長及決策小組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五點第一項之修正,修正第一項第十款進駐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