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所有條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執行勞動基準法之
    參考意見,組成勞動基準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指定適用或排除適用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適用窒礙難行之處理事項。
    (三)勞動基準之審議及諮詢事項。
    (四)勞動基準法及附屬法規之修正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本部高級主管擔任之。置委員九
    人至十二人,由本部就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專家學者各三分之一聘
    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另置工作
    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
    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勞工、雇主或學者專
    家參加,聽取其意見。

六、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或研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