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二條第六款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因應經濟發展需要,建立技能共信標準,俾推動職業證照制
    度,特訂定本計畫。

參、目標:一百零四年度為非特定對象舉辦之技能檢定總報檢人數預定約
    七十萬人次,其中全國檢定預計辦理三梯次一百三十四個職類,總計
    全國預定報檢人數約十八萬人次。

肆、辦理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

伍、執行方式與內容:
一、各梯次報名日期、方式、學科測試日期與辦理職類(如附件),技檢
    中心將於年度前刊登報紙同時在技檢中心網站公告;年度內如有增辦
    職類,將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在報紙及技檢中心網站公告納入第
    三梯次受理報名。
二、辦理宣導說明會:各梯次統一由全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於北、中
    、南、東各區至少辦理一場宣導說明會。
三、受理報名方式:
  (一)網路報名:
        1.本年度除團體報名、特定對象、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及一
          般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報檢人限通
          信報名外,餘不分職類、級別均可採通信報名或網路報名。
        2.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得免收取報名簡
          章及書表費,惟應於網路報檢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
          與副表)及繳費單,再進行繳費程序。
        3.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採網路報名時,得免附成績單。
  (二)通信報名:應先購買簡章及報名書表。無論採前開何種報名方式
        ,皆應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連同報名表
        於規定期內以掛號、宅配或包裹方式寄至全國檢定通信報名統一
        收件中心,並以郵戳或有註明日期戳記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報名單位及報名書表販售地點:
  (一)受理報名單位:由技檢中心於年度前行政委託之全國報名及學科
        承包單位統一收件窗口受理,依據報檢人於報名封面所填寫報檢
        考區分類整理後,辦理審核相關作業。
  (二)報名書表販售地點:採委託台灣本島連鎖性便利商店等通路販售
        。
五、學科測試地點:原則由報檢人填寫指定學科測試地點,惟實際測試地
    點以准考證上所列學科測試地點為準。
六、術科測試地點: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原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會計事務—人工記
        帳、商業計算、就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及喪禮服務
        乙級(第一、二站)等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辦理者,於學科
        測試當日下午測試,測試地點以准考證上所列術科測試地點為準
        。
  (二)按摩職類將分北、中、南三區,輪流各辦理一梯次(臺北市立啟
        明學校辦理第一梯次、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辦理第二梯次,國
        立臺中啟明學校辦理第三梯次),學術科同一天、同一地點辦理
        測試。
  (三)除上述(一)(二)外之所有職類,於報名後按應檢人填寫報檢
        考區衡酌各梯次報檢人數分布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
        、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
        後,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並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
        十日(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行寄發術科測試通知
        單通知應檢。
七、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與分送:
  (一)按摩職類學科試題印製,口唸及放大試題部分由技檢中心製作,
        點字版試題則由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製作,依照技檢中心指定符
        合本職類試題特性之闈場辦理入闈,統一集中印製試題後彌封保
        管,並分別於各學科測試當日派送至各考區。
  (二)除按摩職類外,各職類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與
        分送,委由全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統一印製與分送。
  (三)闈場假鹿港闈場或視實際狀況經簽奉核准後辦理。
  (四)技檢中心將派員督導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辦理闈場學科及術科採
        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印製工作。
八、報名及學科測試試務工作:
  (一)報名書表費每份五十元,簡章及報名書表(含規範)於年度前由
        全國報名及學科承包單位統一研訂,經報技檢中心核定後,並由
        該單位統一招商印製與委託台灣本島連鎖性便利商店等通路販售
        。
  (二)報名費用: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辦理,報名資格
        審查費、學術科測試費統一由報名單位於報名時收繳,術科試題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一般報檢人之報名費用:報名資格審查費一百五十元+學科測
          試費一百二十元+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
        2.申請免試學科測試費用:報名資格審查費一百五十元+術科測
          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
        3.申請免試術科測試費用:報名資格審查費一百五十元+學科測
          試費一百二十元。
        4.其他職類規範或術科試題另有規定收繳方式者,從其規定。(
          三)報名各項相關費用(含報名資格審查費、學術科測試費)
          及報名簡章與書表費,依照相關規定解繳公庫。
  (四)辦理報名及學科測試之經費支用,將依行政院頒辦理技能檢定各
        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辦理,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五)學科測試試務工作,須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
        試試務工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六)口唸試題服務職類:
        1.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報檢中餐烹調、照顧服務員、美容、
          女子美髮、保母人員職類丙(單一)級檢定,得擇定地區申請
          提供國語錄音播放口唸學科試題服務。
        2.報檢配電線路裝修、喪禮服務、鋼筋、模板、混凝土、中餐烹
          調及堆高機操作、重機械操作等職類丙(單一)級之人員符合
          以下資格者,得擇定地區申請提供國、台語錄音播放口唸學科
          試題服務。
         (1)民國四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者。
         (2)國民小學畢(肄)業,或未受國小教育者。
         (3)從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十五年以上且現仍在職。
         3.前述術科測試地點並以學科測試地點為分配依據。
  (七)成績單應印有標準答案及應檢人實際作答結果等內容,惟學、術
        科(含免術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測試成績均及格之成績已列
        印證照費繳費單,則不另行加印標準答案及應檢人實際作答結果
        。
九、術科試務工作: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原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會計事務-人工記
        帳、商業計算、就業服務、國貿業務、鍋爐操作甲級及喪禮服務
        乙級(第一、二站)等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者,由技檢中心
        專案核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及學科承包
        單位共同辦理術科試務工作。
  (二)除部分術科測試係在海上、海下、空中、室外(非固定場所)辦
        理職類,經技檢中心專案核定其場地得不列入評鑑者外,有關遴
        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係以向技檢中心申請術科測試場地評鑑合格
        ,領有場地評鑑合格證書及效期之單位為限。
  (三)有意願承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單位,應於各梯次各該職類級
        別報名截止期限前,進入技檢中心網站登錄擬申辦職類、級別、
        地區及可檢定人數等相關資料,逾越截止期限,技檢中心網站將
        自動終止登錄,無單位提出申請之職類級別,將由技檢中心提供
        相關資料併案審議。
  (四)各梯次確定報名人數後,技檢中心將就上網登記之申請單位查核
        其資格條件,並就各職類級別之地區性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申
        請單位之辦理經驗態度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因
        素綜合考量後,提供建議委辦單位資料,送審議小組審議,辦理
        術科測試單位委託分配協調會。
  (五)一百零四年度經確認承辦意願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除本署所屬
        相關機關外,其餘承辦單位,採締結行政契約方式委託辦理術科
        試務工作。
  (六)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經發現有行政疏失者,視行政疏失(重大疏失
        、輕微疏失)情形限期改善,經平時訪查、稽核或訪視評鑑未改
        善者,並對該職類採永久停止委託、停止委託一年或停止委託一
        梯次等不同之漸進處理模式。
  (七)為統一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作業方法及步驟,技檢中心針對各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新任承辦人員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試
        務工作暨資訊應用系統研習會。
  (八)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執行術科測試,應依據「一百零四年度全國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
        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及「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九)技檢中心將不定時派員督導查核各術科測試辦理情形,並作為爾
        後是否委託之重要參據。
  (十)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執行術科測試,應統一於測試翌日中午十二
        時前將應檢人成績上傳技能檢定系統。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全國技能檢定各梯次均受理甲、乙級之「免試術科者」,報名參
        加學科測試,丙級免試術科者,應檢人可自由選擇參加全國檢定
        之排定梯次或即測即評及發證(免術)等檢定。
  (二)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十條之一等規定,自
        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學科成績保留取消,但前已取得學科成績
        保留者,自取得及格成績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中餐烹調職類資
        深人員,比照一般報檢人學術科成績保留規定辦理。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
        學習障礙證明或智能障礙證明者,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得准予
        延長學、術科測試時間百分之二十,至其他與學術科試務作業無
        關項目,則由各試務單位視個案情形,在不影響檢定公平原則下
        衡酌處理。
  (四)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檢定各梯次職類排定原則,除與公共安全有關
        業別或技術士證照效用已訂定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部主管
        法令者外【包括冷凍空調裝修、一般手工電銲、室內配線、泥水
        、自來水管配管、鋼筋、鍋爐操作、配電線路裝修、固定式起重
        機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女子美髮、中餐烹調、氬氣鎢極電
        銲、半自動電銲、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美容、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職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原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工
        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氣體燃料導管配管、堆高機操作、
        通信技術、網路架設、混凝土、就業服務、喪禮服務等二十六職
        類】,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五)停辦職類:
        1.已於一百零一年度公告,自一百零四年起停辦職類:重機械修
          護-底盤(乙、丙)、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機電項(
          丙),配合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告新修訂之技術士技能檢定
          及發證辦法,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連辦三年;於
          一百零四年停辦,並縮短學、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2.已於一百零三年度公告,自一百零六年起停辦職類:鋼筋(甲
          、乙),配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
          條之一,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連辦三年;於一百
          零六年停辦,並縮短學、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六)停辦改新職類辦理職類:
        1.已於一百年度公告,自一百零四年起停辦職類:
         (1)建築製圖與電腦輔助建築製圖:自民國一百零一年起整併以
            建築製圖應用新職類級別辦理。
         (2)廣告設計:自民國一百零一年起整併以視覺傳達設計新職類
            級別辦理。
        2.已於一百零三年度公告,未來預計停辦職類或級別:
         (1)板金(丙),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連辦三年;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起停辦,並縮短學、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
            為止,另整併以金屬成形(丙)新職類級別辦理。
         (2)餐旅服務(丙),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自一百
            零四年起連辦三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停辦,並縮短學、
            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未來調整以餐飲服務、旅館客房
            服務等二個新職類辦理。
        3.本年度公告,自一百零四年起停辦職類或級別: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勞工安全管理(甲)、勞工衛生
            管理(甲),自一百零四年起停辦,並改以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乙)、職業安全管理(甲)、職業衛生管理(甲)等三
            個新職類辦理,前已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等 3職類
            級別學科或術科成績保留者,自取得及格成績之下年度起保
            留三年,並於報檢新職類時,得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測試。
         (2)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乙)、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
            測定(甲、乙),自一百零四年起停辦,並改以物理性因子
            作業環境監測(甲、乙)、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
            乙)等二個新職類辦理,前已取得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甲、乙)等 2職類級別學科或術科成績保留者,自取得及
            格成績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並於報檢新職類時,得申請免
            試學科或術科測試。
  (七)採隔年辦理職類:
        1.一百零四年辦理,一百零五年不辦理職類:鑄造(甲)、農田
          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丙)、農田灌溉排水-
          灌溉水質管理及檢驗項(乙)、農田灌溉排水-管路灌溉項(
          丙)、定向行動訓練(單一)等三個職類。
        2.一百零四年不辦,一百零五年辦理職類:泥水(甲)、冷作(
          甲、乙、丙)、模板(甲)、化學-有機物檢驗(甲)、化學
          -無機物檢驗(甲)、門窗木工(甲、乙、丙)、陶瓷-石膏
          模(乙、丙)、人字臂起重桿操作(單一)、製鞋(丙)、製
          鞋-製面(乙)、製鞋-製配底(乙)、工程泵(幫浦)類檢
          修(乙)等九個職類。
  (八)一百零四年度新開辦職類或級別:製茶技術(丙)、竹編(單一
        )等二職類。
  (九)配合技檢中心已積極於各地開辦即測即評及發證業務,將使應檢
        人有更多參檢機會與管道,部分丙級職類(包括工業電子、輸電
        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工程泵(幫浦)類檢修、工
        業配線、變電設備裝修等計六個職類丙級)全國檢定不開辦,由
        應檢人自行斟酌即測即評及發證單位之時間、地點與職類報檢。
  (十)待確定受理報名職類:鋼管施工架(丙)、太陽光電設置(乙)
        、寵物美容(丙)、陶瓷手拉坏(丙)、餐飲服務(丙)、旅館
        客房服務(丙)、西餐烹調(乙)、手語翻譯(乙)、職業潛水
        (乙、丙)等九個職類,如確定受理報名,將於一百零四年七月
        一日前公告納入第三梯次開辦職類。
  (十一)配合政策需要,必要時得另行公告增辦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