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立法理由〕
衡酌在外工作者在雇主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之特性,爰明定本條義務僅
限於雇主所提供之工作場所,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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