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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夜間工作時間內不得上鎖,其通 道不得堆置物品。
〔立法理由〕
衡酌在外工作者在雇主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之特性,爰明定本條義務僅 限於雇主所提供之工作場所,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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