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事業單位委託金融機構以存款帳戶繳存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 1
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下簡稱舊制準備金)及利用媒體轉帳以簡化
舊制準備金收款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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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事業單位係指勞動基準法第 2條第 5款規定者;所稱金融
機構,係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及各與中信
局約定代收準備金之金融機構分支行(以下簡稱代收行)暨其彙總行
(以下簡稱彙總行);所稱存款帳戶係指各事業單位於金融機構之各
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等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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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事業單位轉帳繳納舊制準備金媒體作業,中信局與各金融機構
之分工事項如下:
(一)中信局負責本要點修訂之報備、扣款媒體檔案產製、對各彙總行
所送報表及媒體之點核、對帳、解繳及相關事項之協調連絡通知
事宜。
(二)代收行負責受理各事業單位轉帳繳款之申請、資料登錄、委託轉
帳款項之提兌扣款。
(三)彙總行負責該金融機構轉帳款項提撥之轉承、彙整、媒體提供及
全行相關連繫、整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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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金融機構網路傳輸舊制勞退轉帳代繳媒體及報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由中信局訂定並通知彙總行,彙總行應依期規劃並轉知其代收行
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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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轉帳代繳舊制準備金之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事業單位申請轉帳繳款作業
1.事業單位可至各往來之代收行辦理委託勞工退休準備金轉帳代
繳約定手續,並填寫「事業單位委託轉帳代繳(舊制)勞工退
休準備金約定書」(附件一)。
2.事業單位依其報稅薪資總額、核備提撥率(2 %至 15 %)及
預估退休、結清給付金額,自行匡計每月平均提存準備金金額
,授權金融機構於每月 20 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營業日
),自指定存款帳戶定額扣款存入中信局指定之勞工退休準備
金專戶內。
3.扣款當日存款不足,中信局得請彙總行於月底(如遇例假日則
順延至次營業日)再扣繳乙次。提繳金額異動或停止轉帳繳款
時,事業單位須至原代收行申請變更。
4.事業單位如欲於定額扣繳金額外,另行繳存舊制準備金,或約
定日未能如數扣款成功者須自行持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單至委
託代收金融機構繳納。
5.繳存月份以扣款月之前一繳存月份編列,如有變更,事業單位
應通知中信局更正。
(二)代收行受理轉帳繳納作業
1.各代收行依事業單位所填「委託轉帳代繳(舊制)勞工退休準
備金約定書」,核對資料及指定帳戶印鑑無誤後,每營業日登
錄「舊制勞退轉帳代繳約定檔」(附件二第 2 頁)傳送其彙
總行。
2.存款單位統一編號共計 8 碼,除電腦已設定自動檢核功能外
,對檢核錯誤,但經確認所登錄與存款單列印資料相同時,電
腦須准以主管押碼方式受理。
(三)彙總行辦理彙總轉帳作業
1.彙總行於每月 1 日產製「舊制勞退轉帳代繳約定檔」媒體,
並於該月 5 日前傳至中信局檢核專戶統一編號,如彙總行之
專戶已辦理結清,中信局應予確認後刪除。
2.各彙總行依中信局提供「舊制勞退轉帳代繳媒體檔」通知(如
附件二第 3 至第 4 頁),按月於 20 日及月底(如遇例假日
均順延至次營業日)辦理舊制準備金代繳扣帳,並將扣帳完成
之款項自動彙集存入中信局勞退基金專戶,另產製扣帳後「舊
制勞退轉帳代繳媒體檔」(如附件二第 3 至第 4 頁)回復中
信局,及列印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轉帳扣款清單(如附件三)
交中信局俾憑辦理核帳、解繳事宜。媒體及報表同代收作業自
扣帳日起 6 日內(含收款日及例假日,不含國定假日)送達
中信局。
(四)中信局處理轉帳繳納作業
1.中信局依彙總行所傳送「舊制勞退轉帳代繳約定檔」媒體確認
專戶未辦理結清後,依代收行別,產製「舊制勞退轉帳代繳媒
體檔」,於每月 20 日及月底(如遇例假日均順延至次營業日
)通知承辦之彙總行辦理代繳扣款手續。
2.中信局依彙總行傳送扣帳後之「舊制勞退轉帳代繳媒體檔」,
列印轉帳代繳資料與彙總行所送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轉帳扣款
清單(如附件三),核對轉帳筆數及金額無誤後,於扣帳日起
1 5 日內製發轉帳繳納存款證明寄交事業單位,以為會計憑證
;並將扣款清單取代存款單報核聯併同轉帳後之媒體檔案依有
關規定之保存年限保存。
3.舊制準備金轉帳代繳存款單據遺失時,得向中信局申請補發。
4.中信局對於因存款不足或其它原因致無法提兌扣款成功者,應
於扣帳日起 15 日內製發通知單,通知事業單位自行持勞工退
休準備金存款單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已結清戶或暫停提撥戶
免予通知。
(五)事業單位轉帳代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作業流程圖(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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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相關解款作業悉依「中央信託局委託金融機構代收事業單位勞
工退休準備金媒體作業及聯繫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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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有關法令、契約及中信局通
函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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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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