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林場內設置供居住用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具有適當防護設施,必要時,置有保暖設
      備。
  二、具有防止動物及植物造成危害之措施。
  三、供應飲用水及洗濯用水。
  四、具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五、置有適當之烹飪、廢料與衛生處理設備,並有清淨及足敷使用之盥洗、餐飲、浴廁等
      設施。
  六、依實際需要設置易腐物之貯藏裝置。
  七、置備急救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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