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
  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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