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
    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
    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立法理由〕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爰將第二款「樑」修正為「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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