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
    連接使用時,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
三、支柱底部須固定於有足夠強度之基礎上,且每根支柱之淨高不得超過
    四公尺。
四、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應大於三十一點五平方公分,高度每二公尺內設
    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防止支柱之移動。
〔立法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
    範」,爰將第二款「樑」修正為「梁」。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第四款「.」修正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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