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開挖垂直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其深
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應設擋土支撐。但地質
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簽認其
安全性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因露天開挖之坡面角度可包含任何角度,不只有垂直九十度之坡面,
    原條文垂直開挖深度易被誤解為只有從事垂直開挖要辦理規定事項,
    爰將「垂直開挖」修正為「開挖垂直」,不論任何角度坡面之開挖,
    只要垂直深度達一點五公尺以上即應設擋土支撐。
二、深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如勞工於開挖面作業,即有發生倒塌、崩塌
    危險之虞之情事,爰增列「使勞工進入開挖面作業者」文字,應設擋
    土支撐,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
三、擋土支撐之設計分析,應具有土壤力學與支撐材料之專業能力,第一
    項相關執業技師包含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水利
    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
四、第二項刪除,條文修正移列至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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