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
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立法理由〕
露天開挖作業工作場所除應設有警告標示外,增列「標誌杆或防禦物」,
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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