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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八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 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立法理由〕
露天開挖作業工作場所除應設有警告標示外,增列「標誌杆或防禦物」, 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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