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雇主在操作機前端設置焊槍、噴布用噴槍等作業工具之機器人,如須對其
工具加以清理時,應採用自動清理之方式,以避免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
但作業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鑑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擴大保障工作者之
安全及健康,並於該法第二條明定工作者,係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考量操作、檢查、修理機
器人之人員並不限於勞工,為擴大保障範圍,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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