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
及監測結果報告,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二氧化碳監測數據量大,因其危害風險相對較低,且監測方法較
    為簡易,基於簡政便民原則,爰增訂事業單位得自行辦理二氧化碳監
    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文件化管理,無需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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