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試場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訂
  定之。
二、應檢人於檢定時,應遵守本試場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應檢人應按時進場,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即不准進場;惟
  若術科測驗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除第一節(站)之應檢人,十五分鐘
  內,得准入場外,其餘各節(站)均應準時入場應檢。
四、應檢人員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驗通知單及
  國民身分證受驗,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自備工具,未規定之器材、配件
  、圖說、物品等,不得攜帶進場。應檢人員須知附加規定須穿著制服之
  職類,未依規定穿戴者,亦不得進場應試。
五、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驗通知
  單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同時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
  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人員處理。
六、應檢人應聽候並遵守監評人員講解規定事項。
七、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評人員之哨音及口頭通知,不得自行
  提前或延後。
八、應檢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
  成績無效,且以不及格論。
  (一)冒名頂替者。
  (二)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三)互換工件或試卷者。
  (四)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等情形者。
  (五)不繳交工件、試卷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六)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七)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得另由試務辦理單位分別通知其服務單位或就
  讀學校,並依考試法之規定處理;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
  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辦理。
九、應檢人應妥善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十、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一切責任。
十一、檢定進行中如遇有停電、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評人員指示
    辦理。
十二、檢定進行中,應檢人因其疏忽或過失而致機具故障,須自行排除,
    不另加給時間。
十三、檢定中,如於中午休息後下午須繼續進行或翌日須繼續進行,其自
    備工具及工件之處置,悉依監評人員之指示辦理。
十四、檢定結束時,應將工件、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術科測驗通知單等
    送繳監評人員,監評人員應在工件上戳記應檢人術科測驗號碼(中途
    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十五、應檢人繳完工件後,應整理擦拭機具及清理檢定崗位,並將借用工
    具等繳回後,始得取回術科測驗通知單出場(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十六、試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其情節
    重大者,得移送法辦。
十七、應檢人違反本試場注意事項,於考試後發現者,由試務辦理單位,
    依本試場注意事項處理之。
十八、其他未盡事宜,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由各該考區負
    責人處理之。
十九、本試場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