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審查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報名參加題庫命製人員資格者甄審,特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題庫
    命製人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機關(構)推薦或自我推薦報名參加甄審為題庫命製人員,依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說
    明,依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者,應檢附文件及相關
    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題庫命製人員後,列印之表
        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五年以上與報名題庫命製職類相關授課證明。
        3.兼任教師(講師)之服務年資折半計算。助教服務年資不予採
          計。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助理教授以上證書影本:教育部發給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影本
        。

四、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格者,應檢附文件及相關
    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題庫命製人員後,列印之表
        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十年以上與報名題庫命製職類相關授課證明。
        3.技術教師視同正式教師。
        4.助教、實習及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5.職業訓練機關(構)專職訓練之研究員、助理訓練師、副訓練
          師及正訓練師,另檢附下列文件:
         (1)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政府機關設立
            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免附。
         (2)職業訓練機關(構)出具之職務(位)證明書。
        6.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題
          庫命製職類相關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九百六十小時
          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年資。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畢業證書影本:
        1.大學校院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大學校院以上畢業證書者,應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
          外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五、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資格者,應檢附文件及相關
    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題庫命製人員後,列印之表
        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檢附相關機關(構)擔任技術或訓練部門主管職務五年以上,
          或非主管職務八年以上之服務證明書,相關服務年資重複部分
          ,擇一採計,並檢附單位之組織編制資料。
        3.受僱於公(私)立學校或職業訓練機關(構)報名者,另檢附
          資料及規定如下:
         (1)簡任技正、技正、技士及技佐,適用本款規定。
         (2)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
            題庫命製職類相關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九百六十
            小時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年資。
         (3)職業訓練機關(構)須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
            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4.受僱於事業機構報名者,另檢附資料及規定如下:
         (1)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與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
         (2)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或依
            法設立之法人機構之設立證明文件。
         (3)事業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
            人及事業單位地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4)事業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5)業界有關學徒、見習生及顧問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畢業證書影本:
        1.大專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大專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交部
          駐外館處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服務證明
    文件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
    料:
  (一)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三)個人從事與報名題庫命製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格式如
        附件四)。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第
    一項第二款證明文件者,除檢附該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資料外
    ,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二)事業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三)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六、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應檢附文件及相關
    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題庫命製人員後,列印之表
        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檢附報名題庫命製職類現場實務經驗或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
          以上之年資證明。
        3.受僱於公(私)立學校或職業訓練機關(構)報名者,另檢附
          資料及規定如下:
         (1)簡任技正、技正、技士及技佐,適用本款規定。
         (2)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
            題庫命製職類相關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九百六十
            小時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年資。
         (3)職業訓練機關(構)須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
            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4.受僱於事業機構報名者,另檢附資料及規定如下:
         (1)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與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
         (2)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或依
            法設立之法人機構之設立證明文件。
         (3)事業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
            人及事業單位地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公司負責人印章。
         (4)事業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5)業界有關學徒、見習生及顧問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技術士證影本: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之技術士證影本
        。
  (五)畢業證書影本: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
        2.持外國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
          外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服務證明
    文件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
    料:
  (一)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三)個人從事與報名題庫命製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格式如
        附件四)。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第
    一項第二款服務證明文件者,除檢附該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資
    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二)事業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三)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七、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資格者,應檢附文件及相關
    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題庫命製人員後,列印之表
        格。
  (二)推薦函: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代表之函文。
  (三)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服務證明書加蓋單位之關防、圖
        記或印信。
  (四)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