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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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制定依據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之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
      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檢定相關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
      相關機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之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八
      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
      格者,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
      練工作十年以上者。
  五、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
  性質特殊職類之命製人員無法依前項規定遴聘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每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以六人至十人為原則。每人限擔任一職類題庫命
  製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