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審查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報名參加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者甄審,特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
    測試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機關(構)推薦或自我推薦報名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資格培訓之人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依第四點至第
    八點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
    相關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後,列印
        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
          明,各該年資累計達八年以上,相關服務年資重複部分,擇一
          採計。
        3.以職業訓練機構訓練師、軍事學校教官或高中(職)以上學校
          教師職務報名參訓者,另檢附資料及規定如下:
         (1)與報名監評資格培訓職類相關授課證明。
         (2)兼任教師(講師)之服務年資應折半計算。
         (3)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助教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4)職業訓練機關(構)(含立案之職業訓練中心)專職訓練研
            究員、助理訓練師及副訓練師,視同正訓練師年資採計。
         (5)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
            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相關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
            九百六十小時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年資。
        4.以相關機構之技術人員報名培訓者,須另檢附資料及規定如下
          :
         (1)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與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但政府機關
            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2)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或依
            法設立之法人機構之設立證明文件;職業訓練機關(構)須
            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
            (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3)於相關機構技術部門從事與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相關
            之技術性工作之人員。
         (4)事業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
            人及事業單位地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五)。
  (六)畢業證書影本: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國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
          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因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服務證明
    文件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六款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
    料:
  (一)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三)個人從事與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六)。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第
    一項第二款服務證明文件者,除檢附該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六款資
    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二)事業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三)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四、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
    相關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後,列印
        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
        防、圖記或印信。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服務年資重複部分,
        擇一採計。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五)。
  (六)規範製訂或題庫命製人員聘書影本。

五、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
    相關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後,列印
        之表格。
  (二)推薦函: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函。
  (三)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
        防、圖記或印信。
  (四)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服務年資重複部分,
        擇一採計。
  (五)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六)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五)。

六、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
    相關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後,列印
        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檢附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累計十年以上服務年資證明
          。
        3.受僱於公(私)立學校或職業訓練機關(構)報名者,另檢附
          資料及規定如下:
         (1)簡任技正、技正、技士及技佐,適用本款規定。
         (2)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
            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相關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
            九百六十小時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年資。
         (3)職業訓練機關(構)須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
            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4.受僱於事業機構報名者,另檢附資料及規定如下:
         (1)勞工保險明細表:與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
         (2)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或依
            法設立之法人機構之設立證明文件。
         (3)事業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
            人及事業單位地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4)事業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5)業界有關學徒、見習生及顧問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五)。
  (六)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影本:檢附培訓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影本。
    因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服務證明
    文件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六款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
    料:
  (一)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三)個人從事與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六)。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第
    一項第二款服務證明文件者,除檢附該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六款資
    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二)事業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三)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七、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
    相關規定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後,列印
        之表格。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檢附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累計十三年以上相關服務年
          資證明。
        3.受僱於公(私)立學校或職業訓練機關(構)報名者,另檢附
          資料及規定如下:
         (1)簡任技正、技正、技士及技佐,適用本款規定。
         (2)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
            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相關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
            九百六十小時以上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年資。
         (3)職業訓練機關(構)須附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
            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免附。
        4.受僱於事業機構報名者,另檢附資料及規定如下:
         (1)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需與工作服務證明書年資相符。
         (2)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或依
            法設立之法人機構之設立證明文件。
         (3)事業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書: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
            人及事業單位地址,並加蓋公司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4)事業機構負責人須符合學歷及相關服務年資之規定。
         (5)業界有關學徒、見習生及顧問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評分表(格式如附件五)。
  (六)畢業證書影本: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
        2.持國外高中(職)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
          外交部駐外館處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七)所開辦級別技術士證影本。
    因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致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服務證明
    文件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資料外,另檢附下列資
    料:
  (一)事業機構倒閉、解散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
  (三)個人從事與報名監評人員資格培訓職類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六)。
    因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事業機構且未投保勞工保險,致無法取得第
    一項第二款服務證明文件者,除檢附該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資
    料外,另檢附下列資料:
  (一)事業機構設立證明文件。
  (二)事業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書。
  (三)本人切結確實服務該事業機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