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前條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監評人員資
格之培訓:
一、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培訓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
關機構之技術人員、高中(職)以上學校教師、軍事學校教官、技
術人員或職業訓練機構訓練師,並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八年
以上。
二、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
科題庫命製人員。
三、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推薦具有相當學經
歷之專家或主管(辦)人員。
四、取得培訓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曾從事相關工作達十年以上。
五、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具所開辦級別技術士證,並曾從事相關
工作達十三年以上,而培訓之職類未開辦乙級檢定。
前項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人員之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符合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
培訓職類相關課程並持有培訓職類技術士證者,優先遴選參加監評人員
之培訓。
在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者,不
得參加培訓。
情形特殊之職類,其資格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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