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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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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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環境影響評估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公害防治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四﹑環境檢驗監測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五﹑公害糾紛處理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辦理有關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研
擬及執行事項。
七﹑其他受有關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
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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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研究設計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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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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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
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
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
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置雇員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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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配合政府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規定,爰將現行條文中「及人事查核
」文字刪除,至政風業務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風室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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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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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聘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工作,由本所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
任之,並依規定酌支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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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
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
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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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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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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