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迅速有效辦理緊急
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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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緊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檢驗專案」(以下簡稱檢驗專案
),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長直接指定或經本所業務組(室)簽
陳或面報所長核定為重大且應緊急處理的檢驗專案。
(一)應環保署業務緊急需求。
(二)由立委質詢、媒體報導、機關團體通報等管道得悉之環境污染
事件,經研判為緊急重大者。
檢驗專案經指定或核定後,負責組(室)應立即指派人員規劃辦理檢
測相關事宜,並通報副所長及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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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相關組(室)對於檢驗專案應以最速件辦理,其檢測處理天數如附
件一。必要時並應依所長指示期限提前完成。
為如期完成檢驗專案,各相關組(室)同仁應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
加班完成相關檢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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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為迅速辦理檢驗專案,必要時可成立跨組(室)因應小組(以下
簡稱因應小組),指定或協調適當組(室)主管擔任專案經理,由督
導之副所長擔任召集人,調派組(室)間分工事宜並掌控處理進度,
隨時向所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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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驗專案負責組(室)或因應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依需要蒐集污染事件相關背景資訊與可能污染物之物質安全資
料;必要時,並辦理採樣場址初勘作業,以進一步瞭解案情,
俾利後續之檢測處理。
(二)依需要規劃採樣點、檢測項目、採樣人力需求、安全防護、採
樣設備及交通路線與工具。
(三)確定使用之檢測方法,預估並規劃完成檢測所需時間、人力配
置、藥品、儀器設備及相關資源。
(四)儘可能於樣品送達前,完成人力調度、藥品配製、測試儀器整
備與檢量線製作等先期準備作業。
(五)採樣作業:(檢驗專案樣品如係所外送樣,則不適用。)1.依
需要知會或會同環保署業務處、地方環保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
執行採樣;必要時,並可邀請專家學者參與採樣作業。
2.應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儘早辦理採樣作業,並依規定保
存與運送樣品,儘速將樣品送檢。
3.採樣現場應拍攝存證,繪製採樣點簡圖及進行必要現場檢測
,並依據「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處理及填寫相關紀
錄文件或簿、本、表、單。
4.採樣後由送樣人員檢附填妥之「樣品運送及受理檢測申請單
」,送第一組登記後收樣。
(六)檢驗專案樣品由第一組所樣品管理員收樣,並立即辦理分樣檢
測。如樣品於下班後時間送達,則由值班人員負責收樣,並得
直接轉送相關組(室)先行檢測,翌日再由第一組補辦收樣與
分樣之程序。
(七)樣品檢測:依環保署公告之檢測方法及本所品質手冊規定辦理
。
(八)報告陳核:
1.應將初步及最終檢測結果適時陳報所長與召集人。
2.必要時,初步檢測結果經本所一層核可後,即可傳真環保署
署長室、副署長室、主任秘書室及相關業務處室,以利憑辦
後續處理事宜。
3.正式檢測報告或分析評估資料,應依行政程序簽報環保署,
並副知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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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責組(室)或因應小組完成檢驗專案後,應將全案處理經過彙整提
出報告,並簽報所長核定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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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秘書室應提供後勤支援,包括緊急試劑、藥品採購、安排採樣交通工
具、空調系統、電力及自來水供應、預支必要費用、加班住宿及加班
同仁接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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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辦理檢驗專案之作業流程如圖一;本所業務組(室)應隨時
建立與各相關單位對口人員或專家學者之聯絡資料,並填寫及更新附
件二的聯絡表,同時將電子檔傳送第一組建檔,以利檢驗專案相關支
援作業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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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簽奉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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