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發揮參與國際會議功能,提升
國際能見度,建立我國正面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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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國際會議,指因業務需要出席之國際環保協定會議、多
邊組織會議、國際專業會議及雙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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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各單位得以委辦計畫方式,編列我國參與國際會議所需經費,惟
應符合下列要求事項:
(一)辦理委辦計畫公開評選時,應將投標廠商對國際會議議題專業知
識納入公開評選評分標準項目。
(二)委辦計畫之受託單位如曾辦理本署出席同一國際會議,受託單位
選派支援本署參與國際會議之人選,應優先考量選派曾辦理(或
出席)該國際會議之相關優秀人選。
(三)受託單位所選派出席國際會議人選,應取得本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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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各單位簽核出席國際會議時,應說明本署人員、由本署經費(含
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或委辦計畫經費支援出席會議專家學者之任務
分工,並應檢附上屆會議所有出席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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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各單位擬派員出席國際環保協定會議或多邊組織會議時,應依下
列事項辦理:
(一)選派與會議議題相關人選,並考量派員人選之連續性,俾利掌握
會議動態。
(二)出發前二個月,應規劃出席會議目的、預定達成目標及任務分工
。必要時,邀請相關機關或本署相關單位研商。但情況急迫者,
不在此限。
(三)會前應將我國與國際環保協定相關之數據及因應作法作成宣導資
料。
(四)必要時,向署長簡報出席會議籌辦情形;其內容至少包括本次會
議擬達成之目標及針對會議議題我國之立場等。
(五)正式行文知會外交部有關出席人員名單、行程以及請託協助事項
,例如:安排下榻旅館、往返機場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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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各單位擬派員出席國際專業會議時(如國際專業組織年會等),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於本署出國計畫預算編列時,即應規劃擬發表得以彰顯本署績效
之文章或簡報等文件。
(二)前款文件草擬完成並經會議主辦單位接受後,始簽報派員出席發
表。但以專簽敘明出席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三)本署同仁得與署外專家或學者共同撰擬及發表第(一)款文件。
(四)正式行文知會外交部有關出席人員名單、行程以及請託協助事項
,例如:安排下榻旅館、往返機場交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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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各單位應確認署外專家、學者或受託單位選派出席國際會議人選
之語文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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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我國與其他國家之環保雙邊會議,本署各單位應視會議討論議題選派
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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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公出國人員選派作業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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