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與國際會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科字第0970087693號函修正 發布第5點、第6點、第9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署各單位擬派員出席國際環保協定會議或多邊組織會議時,應依下
    列事項辦理:
  (一)選派與會議議題相關人選,並考量派員人選之連續性,俾利掌握
        會議動態。
  (二)出發前二個月,應規劃出席會議目的、預定達成目標及任務分工
        。必要時,邀請相關機關或本署相關單位研商。但情況急迫者,
        不在此限。
  (三)會前應將我國與國際環保協定相關之數據及因應作法作成宣導資
        料。
  (四)必要時,向署長簡報出席會議籌辦情形;其內容至少包括本次會
        議擬達成之目標及針對會議議題我國之立場等。
  (五)正式行文知會外交部有關出席人員名單、行程以及請託協助事項
        ,例如:安排下榻旅館、往返機場交通等。

六、本署各單位擬派員出席國際專業會議時(如國際專業組織年會等),
    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於本署出國計畫預算編列時,即應規劃擬發表得以彰顯本署績效
        之文章或簡報等文件。
  (二)前款文件草擬完成並經會議主辦單位接受後,始簽報派員出席發
        表。但以專簽敘明出席必要性者,不在此限。
  (三)本署同仁得與署外專家或學者共同撰擬及發表第(一)款文件。
  (四)正式行文知會外交部有關出席人員名單、行程以及請託協助事項
        ,例如:安排下榻旅館、往返機場交通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公出國人員選派作業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