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開發單位檢送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
檔案之一致性、有效掌握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資訊、配合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之合理使用、並落實執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
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並新增機關簡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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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單位提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其初稿、環
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變更內容
對照表、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或主
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等環境響評估書件(以下合
稱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應依本規範製作電腦檔案。
政策研提機關提送之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初稿及定稿本,準用本規範
製作電腦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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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紙本文件:指環評書件內容中之公函、影印資料等紙本式檔案
。
(二)電子影像檔案:指紙本文件以適當解析度及色階掃瞄數位化為
影像資料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三)文字可供搜尋之可攜式文件格式: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簡稱 PDF)是一種獨立於電腦操作系統、
字體及應用程式之開放文件格式,使用與PostScript語言相同
之繪圖模型,描述文件中文字、圖形、影像資料。文字可供搜
尋之PDF係指該PDF檔案必須具備辨識文字資料、可供使用者全
文檢索,且能搜尋出文字、書籤和資料欄位置。
(四)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 XML檔:指透過本部網站之環境影響評
估書件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匯出程式匯出之 XML檔,並在匯
入本部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系統後可正常展現者。
(五)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指採 WGS84座標系統,比例尺不小於五
千分之一,並於Google Earth中真實展現,而能以 KML檔案格
式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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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單位製作電腦檔案時,環評書件內容應採 PDF、開發摘要及敏感
區位表應採XML檔及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應採KML檔為儲存格式,並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原書件資料為電腦檔案者,應以一個章節為一個檔案方式,直
接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文字可供搜尋之 PDF檔案(圖件、附
圖及照片之文字除外),不得以掃描數位化等破壞辨識文字資
料之方式轉檔。
(二)原書件資料為紙本文件者,應於掃瞄數位化為電子影像檔案後
,再以適當之轉檔工具製成PDF檔案。
(三)原書件資料同時包括電腦檔案與紙本文件者,其 PDF檔案應進
行合併。
(四)製作環評書件初稿之 PDF檔案時,應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之版
本,製作定稿本 PDF檔案時,則應分別製作已塗銷個人資料及
未塗銷個人資料二種版本。塗銷個人資料時,原書件資料為電
腦檔案者,應先刪除個人資料後,再行轉檔成 PDF檔案;原書
件資料為紙本文件者,應先塗黑個人資料後,再掃瞄及轉檔成
PDF檔案。
(五)開發單位提送說明書與評估書等環評書件初稿時,電腦檔案應
包含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XML檔。
(六)除經審定為「機密級軍事機密」之軍事廠址外,開發單位提送
說明書與評估書等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時,電腦檔案應包含開
發基地範圍座標檔( KML檔),其內容僅包含基地範圍外框,
不包含基地內部配置,且各類開發行為基地範圍視為面資料。
(七)開發行為之變更內容若涉及開發範圍調整,或屬一百年三月二
十二日本規範修正前之送審案件,開發單位於提送變更內容書
件初稿及定稿時,須一併繳交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 KML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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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製作電子影像檔案時,應依附表所定解析度及色階格式辦理,並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維持影像完整及清晰。
(二)避免歪斜,與原件頁面比較不超過3。
(三)避免產生黑邊、污點、跳漏頁及折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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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儲存檔案名稱之編排,以章節為單元各自製成一個檔案。
章節命名以章節代碼及序號依序組成。章節代碼採大寫英文字母 C,
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目錄00編起。附錄代碼採大寫英文
字母A,序號採阿拉伯數字二碼,序號自附錄目錄00編起。
無編製章節者,採中文字「全文」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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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腦檔案之頁面編排次序及內容,應與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完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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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檔案儲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不得設有密碼、保全,且須確認完整無毀損。
(二)各章節及附錄檔案不得超過200MB。
(三)錄製於640MB以上之唯讀式光碟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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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檔案儲存後,應於光碟片外之包裝標籤,記錄下列事項:
(一)開發行為名稱。
(二)開發單位名稱。
(三)版本別(已塗銷個人隱私資料、未塗銷個人隱私資料)。
(四)光碟片數量及序號。
(五)製作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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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開發單位製作之電腦檔案,應併同環評書件初稿及定稿本提送環保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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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開發單位所送電腦檔案如有與環評書件定稿本不一致時,以定稿本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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