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開發單位檢送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
檔案之一致性、有效掌握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資訊、配合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之合理使用、並落實執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
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並新增機關簡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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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紙本文件:指環評書件內容中之公函、影印資料等紙本式檔案
。
(二)電子影像檔案:指紙本文件以適當解析度及色階掃瞄數位化為
影像資料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三)文字可供搜尋之可攜式文件格式: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簡稱 PDF)是一種獨立於電腦操作系統、
字體及應用程式之開放文件格式,使用與PostScript語言相同
之繪圖模型,描述文件中文字、圖形、影像資料。文字可供搜
尋之PDF係指該PDF檔案必須具備辨識文字資料、可供使用者全
文檢索,且能搜尋出文字、書籤和資料欄位置。
(四)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 XML檔:指透過本部網站之環境影響評
估書件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匯出程式匯出之 XML檔,並在匯
入本部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系統後可正常展現者。
(五)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指採 WGS84座標系統,比例尺不小於五
千分之一,並於Google Earth中真實展現,而能以 KML檔案格
式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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