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
商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
    架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或車架號碼者,
    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
    ,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由申請補助者簽署之電動自行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
五、整車及車架號碼相片。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自行車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重複
申請休假補助。
電動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彙整申請資料並填具總申請表
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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