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
      測量20Hz至 20k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
      聲度表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61672-1 Class 1噪音計;測量20Hz
      至 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之一型聲度表,
      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61260 Class 1等級。
  二、測量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
          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
          一.五公尺之間。
  三、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
      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四、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場所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十分貝(
          dB( A))以上,如相差之數值未達十分貝(dB( A)),則
          欲測量音量以下列公式計算或以附表修正之。
    (二)欲測量音源之背景音量修正公式:
    (三)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
          並應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時,負責人或
          現場人員無法配合者,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四)欲測量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三分貝dB
          ( A)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
          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五)欲測量場所為工廠(場)且有二十四小時全年運轉之設備,除
          歲修外無法停機配合測量背景音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歲修背景音量監測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同意後,於歲修時測量其周界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地點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七十二小時以下之音量,報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作為核備日起二年內,測
          量20Hz至 20kHz頻率範圍時,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
          量之背景音量修正依據。
  五、測量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量。
  六、測量地點:
    (一)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不含風力發電機組)音源20
          Hz至 20kHz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
          量。但陳情人不指定於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者,得由主管機
          關指定該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不含風力發電機組)周
          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
    (二)測量風力發電機組音源20Hz至 20kHz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
          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
          測點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室內門窗除複查時
          量測整體噪音時應關閉外,其他狀況應開啟,而其他噪音源若
          影響測量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三)測量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或設施音源20Hz至 200Hz頻率範圍時
          ,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
          測點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量音源至聲
          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噪
          音源若影響測量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四)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
          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若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
          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
          測量之。
  七、氣象條件:
      測量時應無雨且風速不得大於每秒五公尺。但於室內測量噪音者,
      不在此限。
  八、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
    (一)測量時各場所、工程及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提供噪音發生
          源之運轉狀態供主管機關查驗並記錄。
    (二)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複查時其噪音發生源之運
          轉狀態與初測不同時,應要求其恢復至初測時相同之狀態,始
          得進行複查。但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
          諾後續以此操作條件運作者,不在此限。
  九、評定方法:
    (一)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
          場所或設施(不含風力發電機組)音源者,依下列音源發聲特
          性,計算最大音量(Lmax)或均能音量( Leq或Leq,LF),其
          結果不得超過各噪音管制標準值表中數值。
          1.週期性變動或間歇性變動之噪音,若與背景音量相差十分貝
            (dB( A))以上且呈現之最大音量差異不超過五分貝(dB
            ( A))時,以連續十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
            圖( 1)所示,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
            如圖( 2)所示,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
            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十次取算術平均。
          2.週期性變動或間歇性變動之噪音,若與背景音量相差十分貝
            (dB( A))以上且呈現之最大音量差異逾五分貝(dB( A
            )),則取至少二十個以上之最大值(Lmax)以計算其百分
            率音壓位準L5。
          3.非屬週期性變動或間歇性變動噪音之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
            。其連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
            於二秒,如圖( 3)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
            化僅一至二分貝(dB( A))之變動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
            。又如圖( 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
            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
    (二)屬營建工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程音源者,其連續測量
          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並記錄
          量測時間內之最大音量(Lmax)及均能音量( Leq及Leq,LF)
          ,其結果均不得超過其噪音管制標準值。
    (三)擴音設施音源評定方法,依下列音源發聲特性,計算最大音量
          (Lmax)或均能音量( Leq),其結果不得超過其噪音管制標
          準值:
          1.移動性擴音設施,以其通過時測得之最大值(Lmax)決定之
            。
          2.固定或停止移動之擴音設施,則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
            其連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
            二秒。
    (四)風力發電機組噪音評定方法,以均能音量( Leq)表示,其連
          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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