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音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及計算公式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
      制區。
  二、道路: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快速道路以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
      縣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
      寬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
  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
      噪音干擾情形所劃定之防制區。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
          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
          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音量單位:分貝(dB(A)),A指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七、均能音量(Leq) :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環境音量之能量平均值,
      其計算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八、航空噪音日夜音量(DNL) :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
      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九、全年航空噪音日夜音量:用於評估航空噪音量之指標,其計算公式
      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7129) 規定之一型
      噪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61672-1)Class1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
   (一)道路: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樓板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
          一.五公尺之間。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
          地面或樓板至少三公尺;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
          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三、測定地點:
   (一)道路:
          1.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下列地點測定:
           (1)測定地點在室外者,距離周圍建築物一至二公尺。
          (2)測定地點在室內者,將窗戶打開並距離窗戶一.五公尺。
         2.道路邊地區:距離道路邊緣一公尺處測量。但道路邊有建築
            物者,應距離最靠近之建築物牆面線向外一公尺以上之地點
            測量。
   (二)航空:測點周圍三.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且
          單一航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
 四、動特性:
   (一)道路:快特性(FAST)。
   (二)航空:慢特性(SLOW)。
 五、測定時間:
   (一)道路: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之航
          空噪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連續十日
          以上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六、氣象條件:
   (一)道路:測定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二)航空:風速須在每秒十公尺以下。
 七、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TWD97大地座標及高度)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濕度、氣溫及最近降
          雨日期)。
   (五)適用之環境音量標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
 八、測定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
   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道路交通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
  (準請參閱附件)

  航空噪音環境音量標準如下:
  (請參閱附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