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法源依據。

為確保通霄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國民健康,劃定通霄溪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通霄溪及其支流,流域
面積七十九點八八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苗栗縣通霄鎮之部分村里,各
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劃定通霄溪水區之目的及範圍。

依據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
體分類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依通霄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及水質現況等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
分類。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立法理由〕
各水區水體分類適用之水質標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施行日期。